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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三)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07 15:32:59

三十七、杭州爱钢艺五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爱钢艺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在该公司钣金工位,发现从业人员魏某、刘某某在从事车架金属焊接工作,但魏某、刘某某未能出示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十八、浙江三农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三农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三农物流有限公司将1#、2#冷库改造工程发包给浙江省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的高处作业许可,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三十九、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适用法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案例分析:危险作业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作业前应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四十、杭州富阳宏源酿造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宏源酿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3月起对车间一处污水池进行清淤作业(探入式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审批。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四十一、杭州富阳区里山镇培新劳务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区里山镇培新劳务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且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十二、台州市华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市华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对五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四十三、淳安福宇文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违法事实: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淳安福宇文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1号车间笔杆喷漆生产线,安装、使用电力设备柜不防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案例分析: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

四十四、淳安县富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淳安县富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号楼厂区汪某某从事电焊作业,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3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十五、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违法事实: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千岛湖森林氧吧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七彩滑道”项目区域以租赁的形式出租给杭州桐淳旅游有限公司,并由桐淳公司经营“七彩滑道”项目,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四十六、杭州矢崎配件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矢崎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原安全评价报告已逾期半年,未能提供新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案例分析: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不得逾期。

四十七、杭州新联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新联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污水收集池、处理池等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也未提出相应防范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四十八、浙江中泰深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中泰深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作业现场部分气瓶未按要求设置、使用防倾倒装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案例分析: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

四十九、杭州恒耐塑业有限公司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恒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东北角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货物封堵,西北角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铁门作为紧急逃生出口,处于锁闭状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分析:安全出口在各个单位都有,堵塞锁闭的情况易发,且安全出口在发生灾害时是人员逃生的生命通道。

五十、杭州博日达绣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博日达绣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对承租单位杭州恒耐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督促整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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