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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涉案企业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08 16:45:15

安全护航亚运期间,淳安县全力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压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救早灭小能力,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县安委办会同各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防范举措,进一步强化“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排查不到位是失职,排查出来不整改是渎职”的理念,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做细做实全闭环隐患排查整治和铁手腕精准执法等工作。截止目前,淳安县根据省市要求和县领导在执法方面的指示批示精神,在“铁手腕”执法、精准执法事项、重点问题和隐患清单等方面积极探索,通过“一案双罚”、“一案三罚”、非事故行刑衔接等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查实一批违法案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在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希望各地各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居安思危、杜绝隐患!

案例一: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类、隐患排查治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4月9日15时30分,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浙江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坪山污水处理厂二期设备采购项目现场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吴某某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存在高处坠落重大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采取一机一闸一保护防触电措施,存在触电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经查明,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吴某某在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且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坠落;作业现场虽然搭设了落地式脚手架,但是未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高处坠落隐患,如设置密目式防坠网或者防坠落钢丝绳。

适用法律:浙江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浙江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千岛湖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有限空间作业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13时40分,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杭州千岛湖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姜家霞五村现场时,发现:该企业的污水处理池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且未能提供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台账资料。现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经查明,杭州千岛湖某实业有限公司为一家纺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都集中到厂后面的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基本每年都定期进行清理维护,维护作业有时外包有时自己清理。该污水处理池现场未经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辨识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适用法律:杭州千岛湖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淳安县千岛湖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6日10时许,接群众举报的安源线索,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杭州千岛湖某酒店管理公司所在的酒店及物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台账资料。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经查明,该酒店管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还存在临时用电、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等消防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已要求其立即整改完毕。针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适用:该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通知》(杭应急法规〔202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处警告并罚款1000元。

案例四:淳安县胡某、吴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行刑衔接类)

违法事实:2023年6月2日,接群众举报的案源线索,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吴某持有的特种作业证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未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经询问调查,吴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

经进一步查证,该证件是从胡某处购买;胡某承认通过微信于外省认识的人处为吴某购买了一本假证并赚取差价的事实。

适用法律:吴某、胡某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处罚结果:胡某、吴某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案例五: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淳安某文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安全设备类违法)

违法事实:9月7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检查淳安某文具有限公司第一生产车间时,发现该车间配备的电箱柜和控制柜不符合防爆标准。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暂停车间生产线的生产,并限期予以改正。

经查明,该文具有限公司为笔杆生产企业,在经过过程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进行喷涂作业,车间内存在油漆爆炸的风险隐患,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的有关规定。

适用法律:淳安某文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9号)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对生产经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实际负责人处罚款1000元整。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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