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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促安全生产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08 16:47:37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从2023年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中选取并向社会公布如下典型违法案例。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少数企业还是存在贯彻执行制度表面化、空洞化、程式化的问题,极个别企业负责人甚至直接把别人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制、粘贴、上墙”应敷检查。为举一反三,警示同类企业,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7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转塘街道杭政储出(2010)33号地块文化旅游商业用房(一期)建设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10瓶氧气压缩气瓶、7瓶乙炔压缩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楼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7月20日,该公司承建的位于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二楼室内装修项目使用氧气、乙炔进行切割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7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坞单元XH1602-G1/S42-20地块公园绿地及地下社会停车库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7桶稀释剂)仓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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