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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31 10:59:13

日前,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物流园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物流园的西门北侧路边设置了一个阻隔防爆撬装加油装置,内设容积储罐2个,分别装有不同存量的柴油,该装置四周未设置防护围堰或防泄漏收集池。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对涉嫌非法经营柴油的某能源销售公司开展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该能源销售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2月4日到期,当事人名称变化后,未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该能源销售公司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许可机关,更新柴油名称;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然而,该能源销售公司铤而走险,从7月1日开始,至检查当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已开具销售发票150多万元,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能源销售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把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浙江普睿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1楼有工业气体气瓶氩气13瓶、氮气14瓶、二氧化碳2瓶、氦气1瓶、乙炔1瓶,车间3楼有氮气18瓶,共计49瓶,未见安全评价报告。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杭州奥盈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奥盈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有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储罐共约17立方米,工业气体气瓶氧气3瓶、氮气21瓶、乙炔1瓶、丙烷7瓶,现场未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四楼QC实验室存放易燃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乙腈共10箱,每箱16升,共计160升;四楼储藏室存放易燃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乙腈共30箱,每箱16升,共计480升,存放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共3箱,每箱10升,共30升。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杭州天美实业有限公司涉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天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储存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共18970kg,该中间仓库超量储存。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杭州建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建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建筑面积1500m2(后经调查核实,实际面积为1000m2),但仅设置了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杭州原野印刷有限公司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原野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存在安全出口前堆放设备和杂物,导致不能正常通行的情况。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建德市伟达电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建德市伟达电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的一处安全通道出口锁闭。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富阳春建电镀材料厂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春建电镀材料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硝酸的5号储罐,液位仪存在故障,无法正常显示储量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000元)

杭州富阳地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地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4月24日给杭州富阳贝镁造型艺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家现场检查意见书》(编号:FDT-ZJYJ-Z-009)中存在盗用他人签名的行为。

适用法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富阳市富银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富阳市富银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聚合反应釜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1处重大事故隐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杭州福臻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福臻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房部分电灯、开关、配电箱、配电柜、空压机、风机、电气线路等不防爆,危化品暂存间风机线路未使用镀锌钢管全封闭,不符合防爆要求。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殊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殊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东南角储存丙烷3瓶(28kg每瓶),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措施;企业车间内多处使用二氧化碳气瓶部位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富阳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储存有各品类烟花爆竹总计18686箱,但其厂区内的消防水池水被排空,室外消火栓无水。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浙江扭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扭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12吨;胶衣:1.5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建德市鸿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明五金装潢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水性调粘水是由建德市鸿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且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杭州中升星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中升星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巨久工艺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巨久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打磨柜处照明灯的线路未防爆套管,二楼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第 2 页 共 3 页 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杭州瑞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及未按照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瑞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一层的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封堵,涉嫌生产经营场所占用、封堵疏散通道并且未按照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

杭州维潘商贸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维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3楼东侧堆放了大量货物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影响人员紧急疏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诗匀画框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诗匀画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安全出口堆放大量货物,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影响人员紧急疏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病房大楼一楼东安全出口锁闭、消控室旁疏散通道被商店占用。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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