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活动 > 正文

杭州市公布有限空间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31 11:05:56

日前,钱塘区对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了该企业公然不顾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危违法违规的事实。

狭小的空间内,徐某正在卖力地进行污水井管道维修作业,他的4名工友蹲在地面上小心翼翼地观察着周边和井下的情况。这里的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自然通风不良,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意外。执法人员发现他们后,随即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证件,但令执法人员没想到的是,现场作业人员出示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均未完成审批。

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规作业。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该工程是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了5名工人进行污水井管道维修作业,本来的审批流程是应该是该市政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后,再提交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项目审批同意后再提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但很显然,该市政有限公司铤而走险,并未落实审批流程,涉嫌存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完成内部审签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最终被罚款58000元。

现将一批有限空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关于杭州临安荣力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荣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侧污水池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产生铝粉尘的作业场所未见粉尘清扫和处置制度,除尘设备周围的铝粉尘未及时清理。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杭州临安文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及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文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西南侧的喷淋塔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调漆间使用不防爆的插座、电线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化学品备货仓库使用发火的工具及塑料油抽;储存的甲醇没有危险化学品标签和技术说明书。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杭州临安培胜化纤泡沫厂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培胜化纤泡沫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尘系统的喷淋塔及相关设备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青侠大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青侠大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开展了6次有限空间作业,均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临安金都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及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临安金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及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问题。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编辑:贺梦醒 )

分享到:
版权申明

凡本网注明“XXX(非公益之声)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活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