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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电气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31 11:07:45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拱墅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在排查至辖区某餐饮企业时发现,相关人员正在对店面广告牌进行拆除更换,并涉及电焊作业。随后,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参与联合执法。经询问,电焊工吴某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无证上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作业并下达立即整改指令。

经后期详细调查,该餐饮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对拆除更换作业是否涉及电焊不清楚,对电焊工持证情况不了解;施工现场也存在未设置现场作业监督员的问题。施工方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样对电焊工的持证情况不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现将一批“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内,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及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违法事实:滨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员工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浙江锦烁幕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锦烁幕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临时工杨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柚色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柚色广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从业人员翁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方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方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钣金工位从业人员宋某某、于某某在从事钢板焊接工作,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赣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赣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胡某某、杨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安扣五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安扣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潘某某、倪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浙江鑫鸿祥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鑫鸿祥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石某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杭州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一工人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杭州首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首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一工人正在进行热切割与焊接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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