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综合| 2023-12-01 14:43:31
2023年初以来,淳安县全力推进安全护航亚运行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压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救早灭小能力,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县安委办会同各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防范举措,进一步强化“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排查不到位是失职,排查出来不整改是渎职”的理念,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做细做实全闭环隐患排查整治和铁手腕精准执法等工作。截止目前,淳安县根据省市要求和县领导在执法方面的指示批示精神,在“铁手腕”执法、精准执法事项、重点问题和隐患清单等方面积极探索,通过“一案双罚”、非事故行刑衔接等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查实一批违法案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二批在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希望各地各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居安思危、杜绝隐患!
案例一: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较大危险因素类、隐患排查治理类违法,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7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B-12地块施工项目现场时,发现:工作现场动土作业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高处临边部分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栏杆,未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经审核再复工。
经查明,该项目负责人马某某,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工作现场存在的诸多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检查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适用法律: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马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危险作业类违法,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8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位于G330国道某施工现场时,发现:现场吊装作业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吊装时,司索工未确保吊钩反扣锁定,吊臂下方工作区域仍然有人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进行整改。
经查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郑某,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吊装作业中存在的违规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现场警示标志缺失的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适用法律: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安全管理人员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安全管理人员郑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淳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隐患排查治理类违法,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6日,接群众举报的案源线索,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淳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在某项目阳光棚搭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进行玻璃安装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寄挂安全绳或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进行整改。
经查明,该淳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展施工前,未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未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并采取可靠措施排除隐患,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执法人员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适用:淳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安全管理人员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安全管理人员胡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行政处罚案,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特种作业类,行刑衔接类,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接社会举报发现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电工从业人员余某某所持有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为伪造的证件。经进一步查证,余某某承认该证件是从某网络平台购买的事实。
适用法律: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余某某非法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处罚结果:对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直接的负责人员孙某某予以警告。余某某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本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案例五: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淳安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类,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5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检查淳安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的玻璃安装项目作业现场时,发现该公司将玻璃安装项目发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提供协调管理相应的台账,包括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的台账等。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予以改正。
适用法律:淳安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对生产经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处罚款8000元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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