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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一厂多租(厂中厂)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2-04 14:21:01

近日,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富阳鸿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最终,该公司被处罚款25000元。

现公布一批“一厂多租(厂中厂)”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达到案警示、举一反三作用。

杭州富阳鸿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富阳鸿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浙江今力仓储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今力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对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文曜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文曜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杭州市拱墅区昶晟装饰店,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杭州丹青江南医院有限公司

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拱墅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丹青江南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针推科及通道装修项目由杭州臻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单位虽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但是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

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对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浙江明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明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进行检查时发现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对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杭州东驰物流有限公司

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东驰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杭州东驰物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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