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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理中坚守法律和规则 ——从法律角度谈捐赠人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款

来源:公益之声| 2023-08-29 10:36:1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慈善不再是富人的专利,只要有心有意,无论何时何地,小到一分钱、一块钱,大到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便捷地奉献自己的爱心,互联网已成为慈善捐赠的重要途径。

然而,也正是这份便捷,导致了一些曾经极少发生的“意外”正在不断出现。

比如,孩子拿着家长的手机玩,无意中把家长银行卡里的钱捐了出去,怎么办?某人在刷手机上网时,突然被某个公益项目的内容感动,想要捐一小笔钱,结果多按了个零,怎么办?又或者,过了一小会后,这位捐赠者后悔了,不想捐了,怎么办?

绝大多数公众对公益慈善领域法律规定的认知是模糊的,很多人认为,既然钱是自己捐出去的,那捐给了哪家机构再问这家机构要回来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现实可能稍稍有些“残酷”。简而言之,慈善捐赠不是想退就能退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这里首先要了解一个法律概念:什么是慈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捐赠是指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活动。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慈善捐赠具有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慈善捐赠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说,如果某人看到网上的募捐信息受到感动,捐了一笔钱,稍后反悔,想找慈善组织把钱退回来,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近年来,有些慈善组织遇到了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模式。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益的名义做的“杀猪盘”,以“捐赠返利”的噱头,“借用”慈善组织真实合法的捐款账号,鼓励受害人向其捐款“做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捐赠”的真实性使其成为了不法分子布下陷阱中的第一环,随后不法分子会用更大的诱惑骗取受害人的大额资金。

在这类骗局中,不法分子利用了某些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项目,比如在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募捐信息,或某些慈善组织的公众号、网站中发布的募捐通道等,受害人最初的捐款确实会直接汇入该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中。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款呢?

这里就要引出另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害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违背真实意思”呢?我认为不是。虽然这是不法分子的一种诈骗模式,但慈善组织并未实际参与诈骗,而受害人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确实也是抱着“做公益”的目的,或者说,认为自己确实是在“做公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并没有法定的义务退还受害人的捐赠款,而有些受害人要求慈善组织赔偿其被诈骗的资金,那就更不是慈善组织的责任了。

还有一种我们之前举例的情况:捐赠人捐款的时候多按了个零,能不能把多余的捐款要回来呢?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基于“重大误解”,即并非捐赠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慈善捐赠“自愿”原则。当然,这样的“错捐”“误捐”,捐赠人是可以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退还的金额只能是超出原意向捐赠的部分金额。

如果是孩子“替”家长捐赠,家长不知情,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未经监护人许可而进行了捐赠,其与慈善组织之间达成的捐赠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捐赠人是可以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由捐赠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对于捐赠人其实还有一个“反悔”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之所以要在此处强调这个条款,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合法要求慈善组织退款的理由。实际上,适用该条款时除了需要由捐赠人自己举证证明确实在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外,更为重要的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不等于能够要求慈善组织退回已经捐赠的部分。

简单来说,如果某捐赠人和某家慈善组织签订了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一百万元人民币,分两期支付,该捐赠人已完成第一期50万元的捐赠,这时该捐赠人提出适用该法律条款,那么捐赠人只能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不再继续支付剩余的50万元,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慈善组织退回之前已经捐赠的部分。

其实,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慈善组织无条件向捐赠人退款,特别是一些具有争议的捐款,并非其法定义务,甚至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角度来说,慈善组织在接受了捐赠人捐赠款项之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也就是说,捐赠人的捐赠款项极有可能已经被执行到了某一个慈善项目中,或已经资助拨付给了受益人。特别是对于一些时间跨度比较长的捐赠,涉及到已经开具了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还涉及到项目可能已经结项、审计已经完成等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中,慈善组织如果不给捐赠人退还捐款,可能会承担非常巨大的“舆论”压力。慈善组织在坚守法律和规则时,往往会“违背民意”。

例如,2019年,一位患有中度抑郁症的妻子将家里的55万存款捐赠了217家基金会,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其丈夫要求这些基金会退回捐赠。这起事件在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一些网友认为,捐赠人患有抑郁症,慈善组织如果不退还这些捐款,有违慈善初衷。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患有中度抑郁症并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就是说,这217家基金会是没有义务退回这些捐款的。

但这起事件最后的“结局”是让公众“满意”的——当时的报道称,在其捐赠的217家基金会中,一共联系到114家,其中32家已将全部或部分捐款退还:有的基金会做了善款追溯,退回了尚未执行的部分善款;有的基金会联系了爱心人士向该家庭捐款,变相“退款”;还有几家涉及金额较小的基金会,选择以个人转账的方式“退款”。

其实,对于这些慈善组织而言,退款更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但如果此类情况都要由慈善组织来承担退款责任,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当此类情况出现,公众对慈善组织提出质疑时,其实也是一个向公众普及法律和慈善常识的好机会。慈善组织更需要做的是进行积极引导,用专业来建立更强的公信力。因为,对于法律和规则的坚守,守住的其实是慈善行业的底线。

法律并非是无情的,对于慈善组织和慈善从业人员而言,遵循法律、敬畏法律,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依法行善、规范治善,让法律的权威来保驾护航,用更为平和、平等、开放的姿态面对公众,能够推动慈善事业更专业,更有公信力,也能走得更为长远。

(文|张凌霄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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